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5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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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5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俊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俊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俊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有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惡習,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見偵查卷第51頁、第53頁),而被告本件雖以供己施用為由,購入價值及數量均難謂非鉅之第三級毒品,然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其為酒店經紀(見偵查卷第38頁),則前開毒品若因之流入酒店內,將使施用毒品人次、頻率增加,危害人體身心健康,是被告所為之惡性及犯罪所生之危險實非輕微,本應予以嚴懲,惟念被告年紀尚輕,且犯後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其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未逾1小時,即幸為警查獲,暨衡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無前科之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共10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認均為第三級毒品K他命,此有該中心民國101年10月26日航藥物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在卷為憑(見偵查卷第54頁),自均屬違禁物,且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0只,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等包裝袋內面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沒收之;而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至扣案之HTC手機1支(含SIM卡1張)雖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具有直接關連性,是前揭扣案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沒收之依據│鑑定書││││├─────┬─────┤││││││重量│成分│││├──┼──────┼───┼─────┼─────┼──────┼─────┤│㈠│白色結晶(含│拾包│驗前總毛重│均為第三級│刑法第38條第│交通部民用│││包裝袋10只)││肆拾點伍零│毒品K他命│1項第1款│航空局航空│││││捌零公克,│││醫務中心10│││││總淨重叁拾│││1年10月26│││││捌點壹零捌│││日航藥物鑑│││││零公克,純│││字第101572│││││度約93%,│││5Q號鑑定書│││││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叁拾││││││││伍點肆肆零││││││││肆公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