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玉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 輝勝
連淑華
一、債務人 黃輝勝 、連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連淑華、黃輝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輝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序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連淑華、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1│││933574│輝勝│0月13日起││7│││元│││││├──┼───┼─────┼──────┼──────┼───────┤│002│新臺幣│連淑華、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2│││264255│輝勝│0月29日起│││││元│││││├──┼───┼─────┼──────┼──────┼───────┤│003│新臺幣│黃輝勝│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4│││343707││0月1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連淑華、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3574│輝勝│1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連淑華、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4255│輝勝│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黃輝勝│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3707││1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
一、債務人黃輝勝、連淑華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33,57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輝勝、連淑華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64,25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輝勝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43,707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財政部核准改制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又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二)緣債務人黃輝勝邀同連淑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6年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6年1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以8.5%機動計息,惟借貸者僅須按內政部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利率年息
5.075%(隨內政部公告調整而調整)支付利息,利息差額由國宅處補貼。(三)緣債務人黃輝勝、連淑華於民國96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共同申請借款新臺幣4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8年3月2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12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4%,第13期至第24期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7%,第25期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45%,按月計付。(四)緣債務人黃輝勝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貸款期間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計60個月(即101年1月13日至106年1月13日),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採固定利率1.66%,第7期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4.17%,按月計付。(五)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1年10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黃輝勝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41,536元及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借款本金1,197,829元及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由債務人連淑華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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