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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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