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亭柏法官劉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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