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35號原告 陳哲政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萬元(即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354建號建物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