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詩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0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詩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9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應更正為「復接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9、10行「於105年7月8日19時24分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應更正為「於105年7月6日20時、某時許,先後在臺北市松山區火車站附近朋友住處及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接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5年7月8日19時24分所採集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 李嘉霖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同日接續於兩地,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被告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又犯施用毒品案件屢遭查獲,竟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0115號被告劉詩純女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女子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詩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7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809、1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4月3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4月3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7月8日19時24分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詩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檢察官黃正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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