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聲明人 陳宗銘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宗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張春福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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