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號聲明人 陳家煌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月九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七0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家煌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