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8號被告即反訴原告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昌棋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僅就反訴部分為代理)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崴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鑑定費用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鑑定費用新台幣貳拾萬元」;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鑑定費用2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鑑定費用20萬元」、關於「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5月18日桃土技字第10600634號函」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7月7日桃土技字第10600865號函」、關於「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有送鑑定必要」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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