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79號原告 簡德宜 法定代理人 簡聯成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簡德松 謝麗娟 被告 陳秀真 訴訟代理人 陳秀君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陳璽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及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三所載。原更正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如附表二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三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附表一: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處│││││├───────┼───────────────────┤│附表二中之編號│被告於105年7月12『日』間,陸續以支付││貳、②欄│子女學費、醫療費用、雜支等,向訴外人簡│││德松「款」共536,734元。│└───────┴───────────────────┘附表二:
┌───────┬───────────────────┐│106年11月6日│原更正裁定記載││更正裁定應更正│││之處││├───────┼───────────────────┤│原更正裁定附表│被告於105年7月『至』12『月』間,陸續││右欄│以支付子女學費、醫療費用、雜支等,向訴│││外人簡德松『借』款共536,734元。│└───────┴───────────────────┘附表三:更正後之內容被告於『103』年7月『至』12『月』間,陸續以支付子女學費、醫療費用、雜支等,向訴外人簡德松『借』款共536,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