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減為如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同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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