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6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
3月確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下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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