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23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黃貞瑋
被   告  黃有利 (即 陳玉麗 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有利應於繼承陳玉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琬婷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有利應於繼承陳玉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 黃有利於 繼承陳玉麗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黃琬婷連帶負擔新台幣貳佰貳拾元,餘由被告黃有利於繼
承陳玉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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