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42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9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