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岡山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刑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4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327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