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066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19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