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複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乙○○甲○○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被告庚○○被告己○○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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