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岡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應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8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條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325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