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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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黃文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順昌老家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6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7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7日開庭期日關於證人 黃素娥 所為陳述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欲確認證人黃素娥於當日及開庭所為之陳述及當日之筆錄記載是否有漏未記載之情形等語。經核,聲請人係本件訴訟之上訴人,依法為得聲請閱卷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國川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