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小字第31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
期第三至第五個月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余吉祥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    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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