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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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08號
原告 張煇昇
被告 盧瑞發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黃子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新臺幣3,2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