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76號
上訴人 蘇哲雄
上列上訴人蘇哲雄、蘇錢蜜、蘇雋文、潘琼茹、蘇奕綸、蘇心平(下分稱其名,合稱上訴人等6人)因與被上訴人 萬敦頎 、 鄭秀芬 、 萬德厚 (下分稱其名,合稱被上訴人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等6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等6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3人應再連帶給付蘇哲雄新臺幣(下同)46萬6,667元、蘇錢蜜46萬6,667元、蘇雋文41萬6,667元、潘琼茹87萬7,733元、蘇奕綸41萬6,667元、蘇心平89萬4,655元。則上訴人等6人之上訴利益為353萬9,056元(計算式:46萬6,667元+46萬6,667元+41萬6,667元+87萬7,733元+41萬6,667元+89萬4,655元=353萬9,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6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