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王清田 即祭祀公業 王義龍 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丙○○
丁○○乙○○甲○○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戊○○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