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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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林東震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冏吾 間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裁定移送該院民事庭審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再以105年度訴易字第30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