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定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05年度訴字第2394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叁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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