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上列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因與債務人 李育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具狀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育霖(住彰化縣彰化市○○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