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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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丹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牡丹 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