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靜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最末行書記官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原記載「中華民國105年5月日」,係「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之誤寫,且該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