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原告 殷兆憶 被告 黃遠鳳
張源發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2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遠鳳、張源發被訴毀損一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292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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