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臺中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金官
送達被告甲○○住臺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授信往來之營業所為履行地,並以該履行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在卷可憑。而與被告授信往來之原告營業所既為設於臺中市○○路○○○號之中央信託局臺中分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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