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