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四號
聲請人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華演 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號││││(新台幣)│││├─┼─────────┼─────────┼───────────┼────────┼────────┼──┤│1│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新店分行│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貳拾捌萬捌仟陸佰│GN0000000││││ 司萬文隆 │││ 陸拾陸元 │││││││││││├─┼─────────┼─────────┼───────────┼────────┼────────┼──┤│2│ 邱玉蓮 │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壹萬元│AD二六七三一二│89.││││行│││九│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