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一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振楠科技有限公司張│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壹拾貳萬叁仟陸佰│GN00九一六0││││愛美│行││玖拾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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