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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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佳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洸華
陳岳坊 陳岳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洸華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如附表所示占有部分之土地價值,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04,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1,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褘翎附表:
┌──┬────────────┬────────┬───────┬──────────┐│編號│土地與面積│公告現值│占用部分之面積│占用部分之公告現值(││││││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高雄市○○區○○○○段│51,365元/㎡│557.93㎡│28,658,074元│││100地號土地(620㎡)││││├──┼────────────┼────────┼───────┼──────────┤│2│高雄市○○區○○○○段│52,500元/㎡│50㎡│2,625,000元│││101地號土地(50㎡)││││├──┼────────────┼────────┼───────┼──────────┤│3│高雄市○○區○○○○段│52,500元/㎡│252㎡│13,230,000元│││102地號土地(252㎡)││││├──┼────────────┼────────┼───────┼──────────┤│4│高雄市○○區○○○○段│52,643元/㎡│53.07㎡│2,793,764元│││103地號土地(108㎡)││││├──┼────────────┼────────┼───────┼──────────┤│5│高雄市○○區○○○○段│50,534元/㎡│①166.91㎡│①8,434,630元│││104地號土地(1,354㎡)││②806.64㎡│②40,762,745元│├──┼────────────┼────────┼───────┼──────────┤│小計││││96,504,2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