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331號抗告人 胡宇任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胡宇任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胡宇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是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犯罪原定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主張定執行刑時,應本權衡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
三、然查:原裁定已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內容,認無不合後,始於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抗告意旨是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而為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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