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8號債權人 蕭聖耀 債務人 陳伊君 債務人 陳錫欽
一、㈠債務人陳錫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伊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元,及
⑴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第一、二項所命給付於新臺幣貳佰萬元範圍內,其中債務
人一人如為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系爭票號NA0000000、NA0000000、NA0000000號支票之提示日期為104年12月1日,而債權人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故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清償,如已足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即應發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就該部分自不得再向他債務人請求清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參照)。而本件係以不真正連帶關係對債務人請求,惟債權人訴之聲明三:「債務人陳伊君應給付債權人之新臺幣(下同)200萬,得於債務人陳錫欽給付範圍內免足其責任」,依該聲明,如債務人陳錫欽於200萬元範圍先為清償,債務人陳伊君無法於債務人陳錫欽清償範圍內免其責任,故訴之聲明三與上開說明不合部份,亦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