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續收字第9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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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續收字第9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續收字第936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何榮村 代理人 林家平 相對人TRANKHACLOI(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KHACLOI續予收容。
理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TRANKHACLOI因連續曠職3日居留原因消失遭廢止居留,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5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受收容人現因無相關旅行證件,刻正辦理旅行文件中,不能依規定執行驅逐出國;另受收容人因涉及司法案件,聲請人已函文告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預計於106年4月22日後執行驅逐出國。然受收容人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返國費用,有關機票部分,聲請人正申請公務預算支付中;又其逾期居留始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出國,且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住居所,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收容處分書、驅逐出國處分書、廢止居留處分書、受收容人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受收容人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辦理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及106年4月10日移署北宜所字第1068093817號書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6年4月14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行政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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