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275號聲請人 任惠萱
任惠宗 任致中 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任蘇寸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人任致中之最新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如不符需於書狀上補印),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