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278號聲請人 許惠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黃玉豊 之最新記事完整除戶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玉豊之配偶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三、提出與聲請人許惠雯同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黃玉豊所生除 許淑卿 、 許沛宜 、 許美燕 、 許碧娥 、 許惠如 、聲請人許惠雯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