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重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重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顏重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80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03年8月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為107年1月1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699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69948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