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

抗告人 王永慶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而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具狀對於本院於113年3月27日所為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自有抗告不合程式之情事,爰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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