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廣源 債務人百企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宮安 人債務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肆佰柒拾壹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30,000,000元110年12月29日1.97%自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0027,000,000元110年12月27日1.97%自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0033,730,000元110年12月23日2.9%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4900,000元111年1月23日2.9%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52,099,995元110年12月23日2.9%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66,666,669元110年12月20日2.7%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007577,500元111年1月1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5%自111年2月1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111年7月1日2.22%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7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008651,667元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5%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111年7月1日2.22%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009690,000元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5%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111年7月1日2.22%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010239,583元111年2月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自111年3月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111年7月1日2.22%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1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011306,667元111年1月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111年7月1日2.22%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6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012210,000元111年2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自111年3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111年7月1日2.22%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12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013180,000元111年2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5%自111年3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111年7月1日2.22%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014510,000元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111年7月1日2.22%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015950,000元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5%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111年7月1日2.22%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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