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3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64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前經變更名稱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經合併現已奉准變更名稱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同一,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丙○○於民國(下同)73年6月15日邀同連帶保證人乙○○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台幣四十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惟相對人等未按期繳息,迄今尚有如請求金額欄所載之本金餘額及利息違約金未受償。以上所述茲有借據及繳款明細可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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