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61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黎尹芬 即 黎傳忠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黎尹芳 即黎傳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黎尹芬、黎尹芳等二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傳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陸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