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9776號債權人 蕭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宏昌 、 吳宏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借款人及擔保人各為何?㈡陳報本件借款金額為何?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債權確定書所載吳宏明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自108年5月28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即108年12月29日起算)㈤確認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㈥提出具有債權人姓名及簽章之債權確定書影本。㈦提出債務人吳宏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所附債權確定書並無債權人姓名,不足釋明其請求,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