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鄭月景榮興客家採茶劇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
8年12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2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年8月2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銀苗栗許乾義│客家委員會│台銀苗栗分行│107年11月22日│500,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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