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勝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祥 代理人 羅美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謝伊婕┌──────────────────────────────────────────────────────┐│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研程企業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平鎮分│108年3月15日│136,500元│AA四一八四二二│勝藝││1│ 劉慶富 │行│││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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