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陳趙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上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
┌────────────────────────────────────────┐│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83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三─NX─0000000─│1│326│││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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