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70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