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柯陽森
相 對 人  李冠民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
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
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
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
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鈞院
103年度板簡字第2277號)云云,固屬實在,惟並未釋明相
對人持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163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民
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事實。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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